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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石党发〔2019〕40号
2019-11-27 17:46:00    来源:市委办公室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9-11-27 17:46:00

各县区党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委(总支部、支部)、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市委常委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嘴山市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

  市委常委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深落细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更好发挥市委常委会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结合石嘴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对宁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市委领导核心作用,为石嘴山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市委常委会责任、市委书记责任、常委会其他委员责任。市委常委会对落实主体责任负全面领导责任;市委书记对落实主体责任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常委会其他委员对所分管部门、领域落实主体责任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对标看齐。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对标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看齐。

  (三)坚持全面从严。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严的要求落实到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严字当头、标本兼治,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五)坚持示范带头。市委常委会及其委员带头从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从严落实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带头从严落实作风建设责任,带头从严加强干部管理,带头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第五条 市委常委会承担全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具体措施》,把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建立健全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的体制机制,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增强政治定力,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重大政治事件、敏感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着力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严格执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教育党员加强党性修养,自觉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中央的重要会议、文件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对宁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

  (四)发展积极健康党内政治文化,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培育党员干部政治气节、政治风骨,教育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公与私、义与利、是与非、正与邪、苦与乐的关系。

  (五)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三大战略”,开创“两个转变”新局面,加快建设创新型山水园林工业城市,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为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作出石嘴山贡献。

  (六)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从国情、区情、市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全面增强执政本领。

  (七)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八)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压实压紧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九)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发挥好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领导和把关责任。每年向市委全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

  (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十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十三)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大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十四)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加大群众身边作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力度,着力解决扶贫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十五)领导和保障纪委监委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定期听取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六)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深化政治巡察,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强化成果运用。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

  (十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十八)坚持和健全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对会上查摆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十九)每年向市委全会报告1次工作。每年听取1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中级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1次县(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二十)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年至少向自治区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就贯彻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市委书记是市委常委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对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事项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市委常委会会议或书记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听取下级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经市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

  (四)严管班子、严带队伍,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五)带头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指导检查。

  (六)模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公道公平公正选用干部。

  (七)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发现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报告。

  (八)配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研究部署巡察工作,抓好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强化巡察成果运用。

  (九)模范遵守和执行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若干意见要求。

  (十)带头执行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带头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带头培育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七条 市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自身职责,协助市委书记履行主体责任。

  (二)自觉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分管部门、领域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分管部门、领域和联系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好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域和联系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经常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

  (四)结合分管工作,按规定、按程序、负责任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干部。

  (五)结合分工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从严治党专题调研,分析研究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

  (六)认真参加市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七)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每年在分管部门、领域至少讲1次党课。

  (八)模范遵守和执行党规党纪及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若干意见要求。

  (九)严格执行请示报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培育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十)每年年底前向市委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八条 市委常委会及其委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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