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和待遇保障政策体系,着力打造适应石嘴山市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央、自治区相关人才政策和《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党办发〔2020〕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全职引进或我市自主培养,在各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或急需紧缺、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潜质的全职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业内认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分层分类、公开透明、全面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的限制,凡在石嘴山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申报认定;已经自治区认定的5类人才不再申报,直接予以认定。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划分为A、B、C、D、E、F类,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方式进行,实行证书管理。具体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表》,并提供申报相应类别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其中,同一人才入选不同类别层次人才工程、获得不同类别层次荣誉奖项、主持不同类别层次科研项目的,首次申报认定时按最高类别层次人才申报。
(二)初审。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人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业绩成果、社会贡献、业内认可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签注初审意见,按隶属关系报送至所在县(区)人社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
(三)复审。各县(区)人社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复审无异议后签注意见,报送市人社局。
(四)认定。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认定,对可以直接认定的提出直接认定建议名单,对不能直接认定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认定建议名单。
(五)审定。市人社局将认定建议名单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
(六)发证。经审定确认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局按认定层次制发《石嘴山高层次人才绿卡》。
第三章 优厚待遇保障
第八条 政治待遇。注重推荐高层次人才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拔推荐优秀专家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任(挂、兼)职,在社会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的荣誉评选中注重推荐高层次人才。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机制,市级领导、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推荐情况,确定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对象。
第九条 住房保障。按照“突出实物、租赠结合、兜底保障”的原则,建立人才公寓、专家公寓、赠与住房等人才住房保障模式,为有住房需求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条 配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来石工作,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原则上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身份及专业特长予以安置;属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协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教育部门分类安排就读市内公办优质学校。引进的非石嘴山户籍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石嘴山户籍学生同等政策;高中毕业在石嘴山市参加高考的,按宁夏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健康体检等政策,确定高层次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定点医院,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开设人才就医服务热线和服务窗口。分类确定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费标准,确保未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保障范围的本市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相关待遇。为高层次人才购买补充商业保险。
第十三条 休假疗养。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参加区内外休假疗养。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一般每5年左右享受一次免费休假疗养。对作用发挥较好的E、F类人才,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区组织开展区外培训疗养活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应在提出申请后优先办结。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石嘴山市就业、居住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石嘴山市民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为外籍人士的,在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审批服务。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设立绿色服务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扶持政策信息、商标注册等咨询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税收服务。税务部门应建立高层次人才涉税事务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企业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第十七条 海关服务。海关应为各高层次人才出入境给予通关便利,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人才个人出入境物品验放等手续。对人才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免税验放。
第十八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持人才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来石的,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持工作签证入境的,可办理最高5年期工作许可,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已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依法办理永久居留许可。
第十九条 文化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享受全市范围内文化场馆、A级旅游景区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其中: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全市范围内的A级景区、博物馆、科技馆、文化艺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凭《石嘴山高层次人才绿卡》免收门票;E、F类人才享受A级旅游景区门票半价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可免费乘坐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优厚待遇保障工作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服务指南,明确服务内容、方式程序、承办机构、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时限要求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维护高层次人才在石期间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对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追责。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将对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石嘴山高层次人才绿卡》仅限本人使用,丢失、损坏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书面申请补办。高层次人才离开石嘴山市时,退回《石嘴山高层次人才绿卡》,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报备;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须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政策外,同时享受自治区、县区、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优待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原《石嘴山市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表
附件3-石嘴山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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