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借助机关事业单位学习锻炼平台,吸引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和市外党政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优秀年轻干部来石挂职,并发挥好挂职专家教授和优秀党政人才的智囊和导师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培养帮带专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石嘴山市招才引智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外党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科技创新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轻党政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二)发扬民主、双方自愿原则;
(三)科学计划、择优引进原则;
(四)服务发展、务求实效原则。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吸引高层次人才挂职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县(区)党委、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挂职高层次人才的对接招引、使用培养、绩效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人选条件和职务安排
第五条 挂职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职务职级、学历、年龄和专业技术职称
1.挂任县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48岁以下(博士年龄可适当放宽),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或曾任县处级职务职级;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上市公司高管或相应岗位任职工作经历。
2.挂任乡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或曾任乡科级职务职级;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上市公司中层正职以上或相应岗位任职工作经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在金融投资、电子信息、能源化工、生态环保、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和社会治理等方面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能够推动全市“六新”产业发展和“六城”建设。
(四)身体健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等。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挂职职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挂职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县(区)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园区、学校、医院和市属大型企业。
第七条 职务安排。综合考虑挂职人才的专长和基本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统一安排挂任职务。
第八条 挂职时间原则上为1至2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的,一般不超过一年,挂职期满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挂任职务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挂任县处级职务的,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挂任乡科级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挂职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采取脱产挂职、半脱产挂职和顾问指导、短期兼职等弹性挂职方式,对个别有特殊要求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灵活把握,合理安排,实现人才需求与人才引进的紧密对接。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挂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求对接。市直各单位、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和三县区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人选条件和工作需要,主动向目标人才发出邀请,或单位推荐挂职人才。
(二)资格审查。主要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经历、职务职称及学历学位等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查。留学归国人员的学历,需有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文件。
(三)确定人选。经审查合格,在市直单位或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挂职人选所在单位及本人意见基础上,提出人选和挂任职务安排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四)明确课题。由挂职单位,根据挂职高层次人才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结合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重点和创新发展堵点,采取自主出题、人才选题的形式,为挂职高层次人才确定一个研究课题和攻关方向。研究课题实行半年结题,期满考核评估,研究成果由挂职人才和挂职单位共享。
(五)组建团队。由挂职高层次人才根据课题研究方向,采取挂职单位推荐和高层次人才自主选择的方式,组建一个由5-10人组成的研究团队,辅助高层次人才开展课题研究。其中:团队负责人由挂职高层次人才担任,团队成员以挂职单位领导、优秀中层干部、年轻业务骨干为主体,也可由挂职高层次人才推荐原单位优秀人才加入,挂职单位团队成员占比不低于团队成员总数的60%。
(六)签订协议。挂职单位与挂职对象签订挂职协议,按照挂职一个专家人才、明确一项研究课题、组建一个研究团队、保障一笔工作经费、培养一批本土人才的要求,明确挂职工作的主要职责、目标任务及绩效考核办法和服务管理措施,做到责权统一。
(七)备案管理。人选确定后,挂任县处级职位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其他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任职文件、研究课题、团队设置及挂职协议等资料。
(八)核拨经费。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研究团队2-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标准,由挂职地方财政部门前期预发2万元工作经费给挂职单位,专项用于挂职高层次人才研究团队课题研究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等支出。待挂职专家人才领衔课题结题审验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再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二条 挂职高层次人才可按照不低于石嘴山市F类高层次人才待遇标准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公共交通等十八项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挂职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石嘴山市同级别干部享受地方相应奖励。如遇挂职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石嘴山市地方奖励与派出单位发放项目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人才个人自由选择,并提供所在地政府依据。重大节日,由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高层次人才慰问标准进行集中走访慰问。
第十四条 挂职期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市委组织部根据团队课题研究成果产出情况和团队人才培养情况,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在《挂职人才总结鉴定表》上填写鉴定意见。对综合考评“良好”以上等次的挂职高层次人才,聘任为市县(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顾问,授予石嘴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并按照不低于石嘴山市F类高层次人才待遇标准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五条 挂职高层次人才住房优先采取入住专家公寓、人才公寓、干部周转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方式解决,挂职单位所在地没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租赁,租房面积标准按照石党组通〔2016〕130号文件执行,房租由所在地财政承担。入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费、电视网络费及购买被褥等一次性生活用具开支由挂职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挂职单位为挂职高层次人才提供办公、就餐等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挂职高层次人才购买不低于100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石嘴山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98号)文件相应标准,报销挂职人才往返家庭所在地和挂职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了解挂职人才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召开座谈会,促进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 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日常管理。挂职单位结合挂职人才的自身优势,明确分工,量才使用;关心关注挂职人才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将挂职人才有关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
第十九条 挂职单位按照政治、工作、廉政、作风、保密等纪律要求,加强对挂职人才的管理。挂职人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转移组织关系。
第二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调整挂职岗位;因身体状况、思想作风、工作能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挂职的,应及时终止挂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立即终止挂职,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各单位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挂职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预防和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吸引人才来我市挂职,不涉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收到举报的,应认真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挂职期间,高层次人才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来石挂职干部和人才,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吸引人才挂职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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