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工会、党委人才办、人社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工作实际,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有组织开展的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采取项目化(管理)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具体分为四个层级。
(一)承办的全区性竞赛活动;
(二)承办全市性或者与有关部门、产业、行业企业等联合举办的竞赛活动;
(三)县区、产业组织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
(四)基层单位独立组织或联合开展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重点围绕“六新六特六优” 重点产业,紧贴行业(系统)、企业事业单位中心工作,确保竞赛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
第六条 市级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拟纳入市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总工会(人社局)进行申报,市委人才办、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国家、自治区竞赛计划安排等,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进行立项。承办单位按照类别、级别和冠名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 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竞赛主办单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按级别和类别进行会商。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承办单位应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保障条件和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
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认定、职业资格评价以及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岗位练兵紧密结合。
第九条 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的经费
(一)举办各级各类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商出资,同时也可采取与企业联合举办或企业协办(赞助),冠以“XX 杯”的方式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二)对纳入市级竞赛计划范围的竞赛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基层组织开展的劳动和技能竞赛主题突出、组织严密、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的给予经费支持。
(三)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对结项报告及经费进行审核,并经相关会议研究后核拨经费。竞赛经费只能用于与竞赛事务有关的事项。竞赛涉及到的专家(裁判)、督导、工作人员劳务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滥拉赞助,不得通过举办竞赛进行各种非法盈利活动。组织竞赛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条 鼓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新兴行业、新就业形态组织,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一)对纳入市级竞赛计划赛项获奖选手的奖励按照竞赛组委会商定的标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颁发突出贡献奖。
(二)对参加全区、全国以及国际性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的选手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参加以高级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三级)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第一名且理论、实操两项成绩均合格的选手,授予“石嘴山市技术能手”称号(仅限职业技能岗位),颁发获奖荣誉证书,并纳入石嘴山市 F 类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保障范围,择优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评选。
(四)对参加以中级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个人第一名且理论、实操两项成绩均合格的选手,授予“石嘴山市 XX 行业技术标兵”称号(仅限于职业技能岗位),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五)对参加各级别(工种)职业技能竞赛,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的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理论、实操两项成绩均合格的选手的技能等级(认定)晋升,依据自治区人社厅新修定的《职业技能竞赛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竞赛项目参赛选手数的 30%,竞赛成绩中有不合格的不予参评获奖名次;团体奖励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团体的 20%。
第十二条 竞赛结束 30 日内,承办单位需提交竞赛结项报告,经市委人才办、市总工会、市人社局会商评估、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会同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的会商和监督服务工作。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制定市级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的项目、方案、时间和评估。市委人才办负责优秀技能专业技术人才选拔与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主办、协办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市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系统的劳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第十四条 对竞赛项目及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总工会、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总工会、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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