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引进和培养人才方面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办法》(宁人社发〔2014〕20号),结合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煤炭石油化工、机械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等领域以及金融、经贸、文化创新等。
第三条 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应坚持“高端引领,按需引进;专业对口,人岗相适;以用为本,注重实效;多措并举,多方培养”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区外引进的具有较强研发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一技之长,在我区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和技术进步中能够发挥领军和团队核心作用,与我区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实际工作3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智力。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可协商以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一般应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六条 实行引进人才“无门槛”准入制度。凡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愿意来我区落户的,由用人单位协调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也可随迁。引进副高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配偶工作安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列入政策性安置;子女就学,由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按照其居住区域安排就近入学。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由用人单位落实,人事、劳动部门提供帮助,重点推荐。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引才引智。凡正式引进到我区落户的区外人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异地安家补助。补助标准为: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10 万元;正高级职称人员5 万元;副高级职称人员2 万元。补助分五年兑现;对到辖区内非公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 元,补贴期限三年。
积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区内外各大工程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以短期聘用、技术攻关、项目咨询、企业顾问等方式柔性引才,对于柔性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高级技师、自治区级以上专家按照合同期限区财政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助。对签订《技术研发合同》的科研团队,按照引进工作投入给予企业20%的工作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根据研发项目行业领军人才及学术团体评定情况,对具有国内顶尖水平的科研团队区财政按研发项目年度投入给予30%的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对携带高新技术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其高新技术项目落地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区财政给予相应研发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承担项目的团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万元。对在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关键技术等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人才推荐作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和岗位培训,鼓励企业选派人才参加国家级高级研修班,有计划地选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到国内大公司、大企业或商务基地等学习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区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全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培训。
支持企业各类人才在职或脱产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由企业出资进修符合企业主要发展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按约定继续在企业服务的,区财政给予企业出资的20%的一次性补助。
加大实用型高级技术工人的培养力度。通过企业自主培养、技术培训、外派学习等方式培养高级技工。对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在享受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养企业一次性补助。
第四章 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各项补助、补贴、资助及奖励支付项目从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支,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实行人才经费申报备案制度。引进人才(或团队)申请各项补助、补贴、资助及奖励,时间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起计算。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引进人才的补助申请,按相应支付渠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作为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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